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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加快健全提升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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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加快健全提升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

时间: 03-22  来源: 云南老龄办
    云南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立足省情及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健全提升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
 
    该实施意见提出: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老年人综合补贴试点改革工作,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机制、加强城乡统筹、扩大社会参与,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该实施意见明确: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老年人综合补贴试点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80周岁以上高龄津(补)贴制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该实施意见强调:加强城乡养老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统筹,到2020年,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健全老年协会组织网络,到2020年,农村社区老年人协会覆盖率达到85%,城市社区老年人协会覆盖率达到95%,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占老年人口比例达到12%。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不断增强医疗机构的养老服务能力,到2020年,实现8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85%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在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中,要培育发展各类老年人互助组织,探索由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务模式。加快省内、省际基本医疗保险互联互通,打通异地养老就医结算渠道,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支持、引导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试点。在交通出行、文体休闲、卫生保健、商业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常住非户籍老年人享受本地居民同等优待,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拓展同等优待事项范围。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开发,支持条件成熟的老旧小区通过加装无障碍坡道、加装外挂电梯、卫生间加装扶手等完成适老化改造,推进社区无障碍建设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到2020年,新建公共设施和养老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达标率达到100%,60%以上城市社区、40%以上农村社区达到老年宜居社区基本条件。在老年人友好环境建设方面,云南支持老年人随子女迁移户口。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适当放宽65周岁以上老人随子女迁移户口政策。
 
    该实施意见要求:加大老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老年人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的各类欺诈行为。及时制止和打击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受理老年人的报警、控告、检举,建立非法企业黑名单公告制度,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等活动的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综合服务机构、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到2020年,村(社区)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建有率达到80%以上。针对老年教育供需矛盾突出问题,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教育服务;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老年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到2020年,参加老年学校学习的老年人比例达到20%。鼓励、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有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在养老机构设立实习基地,培养养老服务有关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