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医养结合与健康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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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时间: 06-01  来源: 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医养结合与健康管理工作委员会

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医养结合与健康管理工作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医养结合与健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养结合与健康管理委员会”),是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英语名称:Medical-Health Committee of China Silver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MHC-CSIA”)
第二条  性质
医养结合与健康管理委员会是由从事老龄产业、医疗健康领域的服务、生产制造、金融保险、产品流通、科研教学、运营管理、会展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热心老龄公益事业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医养结合与健康管理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老年人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服务,依法维护会员权益,在老龄化社会快速发展背景下,大力培育和推动医疗健康服务在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化科学有序发展。
第四条  积极探索和研究涉老医疗健康产业、服务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推动涉老医疗健康产业创新、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涉老医疗健康服务的健康成长,为中国老龄产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医养结合与健康管理委员会接受中国老龄产业协会领导、指导和监督管理,委派主任驻会分管本会。
第六条  医养结合与健康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组织管理法》成立,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医养结合与健康管理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倡导发布医疗健康行业为老服务公约,强化为老服务的医疗健康企事业单位及机构为老服务意识,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二、在全国老龄委和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的指导下,在国家老龄化日趋严重的社会背景下,组织医疗健康行业龙头企业、科研机构、专家成立公益研究机构,围绕国家关于老龄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以老龄服务为对象,积极组织医疗健康领域与老年人和老龄产业相关市场调查、为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提供政策研究和决策依据。积极组织参与研究医疗健康与老龄产业融合发展方向、模式,力争在国家医疗健康服务业战略发展规划为老龄服务政策、资金扶持献计献策。
三、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指导下,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组织国内老龄产业、医疗健康服务业医疗、康复护理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修订中国医疗健康服务业涉老团体或行业服务、生产相关标准及认证体系,并负责推广运用,补充升级进入国家标准体系内缺失部分。
四、参与行业服务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服务项目和产品的认证、评估、鉴定、推广;组织产业调查和行业指标统计及成果的开发应用;配合政府部门进行为医疗健康涉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的鉴定考核;组织行业内有关评选表彰活动。
五、积极促进医疗健康服务为老龄服务全面蓬勃发展。本会以论坛、研讨会、讲座、展销会、培训教育、行业创新信息分布、创新大赛、评选标杆示范项目,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形式,展示国际国内医疗健康为老龄服务的先端技术、服务方式、经营管理模式;为会员学习先进经验、技术交流、国际国内产品贸易、合资合作搭建平台。为医疗健康服务业,培育成为与国家老龄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成熟而规范的医疗健康服务产品,提高医疗健康企事业及其产品为老服务精准整体水平,不断满足广大老年群体对医疗和健康产品和服务的需要,大力推动医疗健康融合老龄产业发展。
六、建立医养结合与健康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宣传中国老龄产业融合医疗健康服务业产业发展政策法规、展示行业最先科技进步成果、推广成功企业产业发展模式和发布服务方式创新、产品信息。充分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传播医疗健康服务业态发展最新动态。
七、根据相关政策、联合相关金融保险机构,成立医疗健康科技为老服务项目孵化中心,组织国内外知名品牌推广、天使、创投企业、劵商、保险企业及政府扶持基金为会员单位培训、引入资金,扶持培养会员单位专业化、规范化、连锁化、规模化产业发展,成为中国行业标杆知名品牌企业,进入国内国际资本市场,更好在健康医疗服务业为中国老龄服务。
八、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医疗健康及相关专业领域从业资格培训及认证,提高老龄医疗健康领域从业者的专业水平。改善与促进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
九、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及产品的鉴定、推广工作,参与知识产权保护。
十、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咨询。
十一、受相关部门的委托,承办有关的工作和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以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老龄产业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委员会聘请国际国内知名行业专家为委员会顾问若干;设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超过委员会人数1/10,执行委员不超过委员会人数1/3、委员人数不限。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审定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本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执行委员;
四、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执行委员会对委员会负责。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条第一、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委员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级别分为:普通会员、VIP会员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本委员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影响;
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凡符合会员条件的医疗健康类、涉老产业企、事业、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热心老年公益事业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以以书面申请或受本委员会邀请,或由会员推荐等形式,经填报相关表格和提供相关材料后,由本委员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委员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委员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办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单位会员按年度向本委员会报送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等资料;
六、向本会委员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会员退会自由,会员向本委员会秘书处书面提交退会申请,或连续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经秘书处研究审议后备案并在相关网站或媒体公布其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委员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设立主任办公会议。 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重大事项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办公会须有1/2以上成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主任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报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批准;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重要事项须报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审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好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老龄产业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
二、监督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主任办公会;
二、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决定;
四、负责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各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专业性强,设立专家委员会,聘请医疗健康行业专家为本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召集专家对本会行业涉及专业技术给予支持。视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德高望重老同志或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主任、首席顾问、高级顾问等。
 

第六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会员单位向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缴纳会费,不再向本委员会缴纳。本委员会可以接受赞助和捐赠,可以有非盈利性的咨询服务费等收入,该费用可用于本委员会各项活动及日常工作的正常支出,以及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审查并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经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31日第一届全国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中国老龄产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