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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市建立普惠型高龄津贴制度

时间: 01-08  来源: 眉山市老龄办
     近日,从眉山市老龄办获悉,眉山市老龄办、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眉老委办〔2017〕16号),建立普惠型高龄津贴制度。
 
    《意见》指出,高龄津贴是针对高龄老人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前眉山市老年人已超过75万人,老年人口比例超过21%,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约12万人,约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6%,人口超老龄化和高龄化已成为眉山市各级党委政府关心关注和重点解决的问题,为减少社会压力、减轻家庭负担,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建立高龄津贴普惠制度,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提高高龄老人社会福利和生活质量。凡年满80周岁的本地户籍老年人均可于2018年1月起申请高龄津贴(涉嫌犯罪被羁押人员、刑法未执行完毕人员除外),去世后停止。经费由同级政府解决,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意见》规定高龄津贴发放标准。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可适度提高发放标准。
 
 《意见》明确了申领程序。一是自愿申请。凡符合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准备好身份证、银行卡及复印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老年人本人行动不便的,可由他人代申请,由村(居)干部上门服务,办理申请相关手续。二是逐级审批。按照“村(居)受理、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审批”的原则办理高龄津贴。

 《意见》明确了具体要求。一要规范程序。各区县要规范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程序。要在各级公告栏、便民服务窗口等张贴公布高龄津贴办理程序,办理人员,加强宣传并接受群众监督。及时登记办理,及时注销不应领取人员,把为老好事做好、做实。二要坚持原则。各办理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动态管理原则,切实做到资料完整,档案管理规范,信息准确,坚持社会化发放。三要加强督查。各级老龄、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管,定期检查办理、发放等相关工作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等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高龄津贴的应予追回,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