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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人口老龄化 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正式启动

时间: 07-05  来源: 扬子晚报
    昨日,记者从苏州市人社局获悉,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需求,《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10月1日起将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
 
    据悉,长期护理保险将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自2017年到2019年;第二阶段从2020年起到国家正式出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参保对象为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划转组成。个人缴费不高于上年全市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2%,探索根据不同群体收入水平、年龄段确定个人缴费标准。政府补助部分,由各级财政依法依规在每年年初从财政预算安排、福彩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资金中一次性划转。社保经办机构按本意见规定标准每年年初从社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余中一次性划转。试点第一阶段,个人缴费部分暂免征缴,政府按50元/人·年补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按70元/人·年划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按35元/人·年划转。试点第二阶段筹资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制定失能等级评估办法,对提出评估需求申请的参保人员进行疾病状况、自理能力等失能程度综合评估。初次评估费用由政府支付。失能等级评估办法由市人社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和财政局另行制定。2017年10月1日起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
  苏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本市范围内能够从事长期护理服务的医院、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均可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签订协议后,成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机构。长期护理服务人员应当是受聘于护理服务机构的执业医生、注册护士,以及参加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等职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根据参保人员的护理需求,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形式包括医疗机构住院护理、养老机构护理、社区居家护理三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任一种护理服务形式,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对象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具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且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生活不能自理,经过一段时间治疗病情稳定后,需要长期护理的,经失能评定和资格认定,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经评估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停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试点第一阶段,在医疗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继续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生活照料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试点第二阶段探索将医疗保险基金保障的长期失能人员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统一运行。
 
    据苏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服务内容包括清洁照料、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安全照料、病情观察、管道护理、康复护理及清洁消毒等项目。符合享受条件的长期失能参保人员,属于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标准定额支付。参照全市平均收费水平,目前入住机构的重度失能人员定额标准为26元/天,中度失能人员定额标准为20元/天;居家护理重度失能人员定额标准为30元/天,中度失能人员定额标准为25元/天。医疗保险基金对医疗护理费用支付标准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苏州市人社局将根据长期护理服务供给能力、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会同苏州市财政局适时调整待遇标准,报苏州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