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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实施方案特殊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时间: 03-14  来源: 滕州市老龄办
    为做好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14〕10号)、《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7〕3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枣人社发〔2017〕38号)文件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滕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60(含60岁)—69岁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