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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养”的古代启示

时间: 04-18  来源: 未知
    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意味着国家、社会与个人都将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单说养老一项,便足以让人头大。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肯定有很多老人要搬入养老院,“夕阳”产业(针对老年人的医疗业、养老院、墓地销售等)必成方兴未艾的“朝阳产业”。从长远看,社会化养老应该也是大势所趋,然而,就中国实际现状看,社会化养老的前景似乎还很遥远,且不说中国现有的养老院规模跟庞大的老年人口相比无异于杯水车薪,从国人的文化心理来说,老人们也更容易接受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而不是社会化养老模式。
 
    现在,我们需要克服一种成见:社会化养老一定比家庭养老更优越、更先进吗?发达国家的养老制度当然值得借鉴,但古代传统的养老经验也许对我们更有启发性。
 
    家庭养老的制度激励
 
    中国传统的养老模式一直都是以家庭养老为主体。但家庭养老并不是说国家规定了公民赡养老人的义务就撒手不管了,还需要建立制度性的激励。为支持家庭养老,古代许多朝代普遍施行了“侍丁”与“权留养亲”两项制度。
 
    “侍丁”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礼记》的记载,“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是指政府对有老人需要赡养的家庭,减免其税收与徭役。西汉时,平民家有九十岁老人,可免除一人的徭役;有八十岁的老人,减免两口人的人头税。唐朝时,男子七十五以上、妇人七十以上,可免除其家庭成员的徭役一名。宋朝时,有八十岁老人的家庭,可免纳家庭成员的“身丁钱”,并免除其中一名男丁的服役义务。明清也一样,如《清律例》规定,“军、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泛差役。”
 
    “侍丁”制度对今天有没有启示意义呢?众所周知,现在已基本上不存在徭役,不过徭役无非是一种人力税,现代国家对有赡养老人负担的纳税人减免个人所得税,庶几就有点“侍丁”制度的遗意。
 
    “权留养亲”则是中华法系中一项比较特别的缓刑制度:犯罪之人(重罪除外),如果父母年迈、无人照料,政府可不立即执行判决,允许犯罪人回家赡养父母,候赡养结束后再执行判决。这一制度正式形成于北魏孝文帝时期,之后唐宋明清,历代相沿,如《宋刑统》规定,除了谋反、内乱等死罪之外,罪人若家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岁以上,且“户内无周亲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可以“申刑部具状上请听敕处分,若敕许充侍”。
 
    尽管“存留养亲”是一项迄今已消失多时的古老法律制度,但我认为对于今人并非没有可借鉴之处。按中国现行缓刑制度,法庭在决定缓刑的适用时,一般只是考虑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因此有学者提出,“可以将犯罪人家庭情况作为缓刑适用条件的考虑因素。由犯罪人所赡养、抚养和扶养的直系亲人,若确实有待照顾且非犯罪人再无可托付的情况,应被纳入缓刑适用的考虑因素。”
 
    以今日情势,当然不可能,也不必要恢复“侍丁”与“权留养亲”制度,但传统的做法可以借鉴。如果真要提倡家庭养老,那么光宣传孝道是远远不够的,也可以考虑如何在税收与司法上给予妥当的照顾,以激励家庭养老。
 
    以社会养老补救家庭养老之不足
 
    家庭养老模式当然也有着内在的缺陷——那就是,家庭贫寒的老人及孤寡老人由谁来养,将成一大问题。不过,古代传统社会对此也并非毫无办法,主流的家庭养老之外,其实还存在一个辅助性的宗族养老系统。
 
    宗族救济古已有之,到了宋朝,宗族福利开始制度化,那就是范仲淹创设的范氏义庄。义庄就如一个公益基金,定期向族人或族中贫困、孤寡人口发放钱米:每一位五岁以上的族人,都可以从范氏义庄领米,每口每日一升。族中若有老人去世,也可以从义庄申领到15贯至25贯钱的丧葬费。范氏义庄创立后,宋朝及后世的士绅纷纷效仿,成立义庄赡养族人。有了义庄救济的机制,族内的贫寒与孤寡老人便得以“生有所养,死有所葬”,不致沦落到老无所依的凄凉境地。
 
    到明清时候,一些宗族已在族规中明确规定了赡养老人的职责,如道光年间,苏州潘氏的《松鳞庄赡族规条》记载,“凡贫老无依者,无论男女,自五十一岁为始,每月给米一斗五升,六十以上给二斗,七十以上给二斗四升,八十以上给二斗八升,九十以上给三斗。”光绪年间,苏州陆氏宗族的《赡族规条》记载,“凡贫老无依不能自养者,无论男女,五十一岁为始,每月给米一斗二升,六十以上每月给米一斗五升,七十以上每月给米二斗,八十以上每月给米二斗四升,九十以上每月给米二斗八升,百岁建坊,贺仪七十串制钱一百两,以申敬老之意。”
 
    不过,宗族共同体的救济毕竟是基于血缘,族外人无法获得义庄的福利。那么古代有没有超越血缘关系的养老机制呢?有的。南宋《夷坚志》中有一则“刘厢使妻”的故事,透露了一个信息:至迟在南宋时期已出现了民间慈善人士创办的公益性孤老院。“金国兴中,府有刘厢使者,汉儿也。与妻年俱四十余,男女二人,奴婢数辈。一日尽散其奴婢从良,竭家赀建孤老院。缘事未就。”尽管这个孤老院因故未能建立起来,但当时的社会应当有类似的孤老院存在,否则刘厢使不可能平白无故想到筹办孤老院。
 
    明清时期的慈善组织更为发达,其中公益性养老机构通常叫作“普济堂”,类似于今天的福利院,以收养“老疾无依之人”为主。如清代康熙四十五年,“京城广宁门外,士民公建普济堂……凡老疾无依之人,每栖息于此。司其事者,殊为可嘉”。后来雍正帝又下旨要求地方政府对普济堂“时加奖励以鼓舞之”,因此,普济堂的建设在清代颇为兴盛。
 
    福利性质的国家养老
 
    在家庭养老、宗族养老与公益养老覆盖不到的地方,还有福利性质的国家养老。至迟在南北朝时期,传统社会已经出现了养老福利。当时刚传入中国未久的佛教带来了“布施”的观念,信奉佛教的梁武帝在其都城建康(今南京)建立“孤独园”,收养孤儿和贫困孤寡老人。其后唐王朝则在京师设立“悲田院”收容乞丐、孤老。
 
    宋朝时候,跟“孤独园”“悲田院”功能类似的福利养老机构已经遍布天下,为全国贫困、孤寡老人提供“老有成养”的保障成为常设的国家制度。根据北宋末的一项立法:“居养鳏寡孤独之人,其老者并年满五十岁以上,许行收养,诸路依此。”明确提出,凡50岁以上的鳏寡孤独老人,可以进入国家在京师及诸路开设的福利院养老。国家给他们的养济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日一升米,10文钱;对80岁以上的居养老人,政府还有额外补助,另给大米及柴钱;90岁以上老人每日有酱菜钱20文,夏天给布衣,冬季给棉衣。后来因为要收养的老人太多,又将进入福利院的年龄提高到60岁以上。
 
    宋政府设立的福利院,包括京城的福田院,遍设于各州县的居养院、养济院,都是综合性的福利收养机构,既收养老人,也收留乞丐、孤儿。到了南宋时,一些地方政府又修建了“安老坊”“安怀坊”“安济院”,则是专门收养孤寡与贫困老人的福利机构。后来的明朝与清朝,基本上都保留了宋代的居养院建制。
 
    可以说,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的养老系统是多层次的,第一个层次是主流的家庭养老;第二个层次是辅助性的宗族养老;第三个层次是民间的慈善养老;第四个层次是国家的福利养老。今日中国面对的养老问题,比历史上任何时代都要严峻,更加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以家庭养老为主,同时涵盖自助养老、社区养老、商业养老院、民间公益养老院、国家福利养老院在内的立体型养老体系。